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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2020-01-07 15:15     来源:市投资促进局     作者: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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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商交往定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进清廉桂林建设,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桂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内涵

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亲”和“清”的关系。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内容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既要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又要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要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

(一)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商交往的“正向行为清单”

1.积极主动开展领导干部、部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定期到企业走访调研听取意见,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2.制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听取相关非公有制企

业意见。

3.主动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与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

4.非公有制企业遇到不公正待遇或遭遇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5.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财产权,司法、执法、执纪机关等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恪守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6.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业或与企业有商业往来等存

在利益冲突情形,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在研究涉及该企业的决策议题时,应当主动回避。

(二)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商交往的“负向行为清单”

1.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借

用钱款、住房、车辆等。

2.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以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3.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向企业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

帮助谋取利益。

4.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该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

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5.不得搞政策截留、“新官不理旧账”,不及时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

6.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7.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由企业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

税收征管和提供中介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8.不得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政商交往的“正向行为清单”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2.履行纳税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

3.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做大做强企业,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4.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交流。

5.履行社会责任,致富思源、义利兼顾,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政商交往的“负向行为清单”

1.不得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丑化 党和国家形象。

2.不得干涉党委、政府工作,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公共决策和执行公务等。

3.得通过赌博、婚丧喜庆事宜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车辆等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

特定关系人变相输送利益。

4.得违规以无偿或象征性收费等方式出借资金、房产等财 物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

5.得通过非法手段搞利益输送,拉拢腐蚀围猎公职人员, 或恶意编造、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公职人员。

6.得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鼓励正常交往。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交往。公职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因工作误餐的,可按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在履行监管、执法职能或上门服务企业等,不得接受当事企业和监管对象安排吃请。因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任务等公务需要,经批准,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邀请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参加工作餐会。

(二)齐抓共管、营造氛围。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

理,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推进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激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着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浓厚氛围。

(三)畅通渠道、严肃问责。充分发挥桂林市政府“12345”为民服务热线、“12388”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对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作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所指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纪委监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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